(2015)黄浦执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358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135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陆某某,男,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陈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871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陆某某应给付原告陈某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抚育费2160元、补付抚育费19800元,支付住房补贴9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陆某某未自觉履行,权利人陈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陆某某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87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郝颖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张存良二○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王雁云审判长 郝颖审判员 郝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