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红兵与孟喜梅、乔顺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兵,孟喜梅,乔顺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536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兵,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孟喜梅,又名孟莉,女,197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乔顺岗,又名乔军,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孟喜梅、乔顺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莉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1.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80元及申请执行费17600元,被执行人乔顺岗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乔顺岗于2015年2月4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万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乔顺岗将自己所有的讴歌牌越野车一辆(车牌:陕KRC8**,发动机号:J37A16403414)评估、拍卖,在评估价为458234.00元的基础上经两次拍卖后,最终以412410.6元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上述车辆依法变卖,也无人买受。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乔顺岗于2015年2月4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万元截至今日的利息,被执行人乔顺岗将自己所有的讴歌牌越野车一辆(车牌:陕KRC8**,发动机号:J37A16403414)抵偿该申请执行人张红兵,抵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7万元及该27万元所产生的利息,剩余21.5万元的本金及利息于2015年10月、11月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元。案件受理费4480元及申请执行费7550元由被执行人乔顺岗负担,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再自行商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可以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