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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曾浩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11号罪犯曾浩,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一中少刑初字第2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0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自2010年8月19日至2024年8月18日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以(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9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8月1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曾浩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浩,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九龙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曾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