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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贵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