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贵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