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1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戴细平诉罗开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1417-1号申请执行人戴细平。被执行人罗开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细平与被执行人罗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开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5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方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