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01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锋与赵燕钊、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锋,赵燕钊,张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1191-2号原告曹锋,市民。被告赵燕钊,市民。被告张菊,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锋与被告赵燕钊、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锋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菊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其名下的在中国农业银行阜宁县支行营业部的存款11万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曹锋提供担保的财产亦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菊名下(账号:32×××22)的在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大同支行的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二、对原告曹锋名下(账号:10×××82)的在中国农业银行阜宁县支行营业部的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建中审判员 苏 兰审判员 徐寿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