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宝全与王大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908号申请执行人杨宝全。被执行人王大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大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大勇银行存款19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永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