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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吴小兵与李江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兵,李江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270号原告吴小兵,男,生于1982年1月5日,汉族。被告李江海,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兵诉被告李江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玉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