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吴小兵与李江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兵,李江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270号原告吴小兵,男,生于1982年1月5日,汉族。被告李江海,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兵诉被告李江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玉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