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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申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爱福与姜殿军、阳泉市郊区瑞杰汽车修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爱福,姜殿军,阳泉市郊区瑞杰汽车修理中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6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爱福,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殿军,男,汉族。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阳泉市郊区瑞杰汽车修理中心,住所地阳泉市郊区下荫营村法定代表人:王彦珍,该修理中心经理。再审申请人陈爱福因与被申请人姜殿军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阳泉市郊区瑞杰汽车修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阳民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爱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苏星君审 判 员  王 迪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穆五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