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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铁中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赵德伦与张君、邱显荣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中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赵德伦,男,1976年7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被执行人:张君,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被执行人:邱显荣,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申请执行人赵德伦与被执行人张君、邱显荣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4)成铁中执字第296号执行裁定书及(2014)成铁中执字第295号执行裁定书(与本案系关联执行案件),查封了邱显荣名下位于内江市7套房产。因不能即时处置上述财产,本院裁定对(2014)成铁中执字第2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经赵德伦申请该案已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上述查封的房产(除权证号为XX的房产外)予以评估、拍卖,以清偿本案债务。经委托的拍卖公司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上述六处房产在第三次拍卖时保留价共计2468640元,其中内江市10号房产第三次拍卖保留价630640元;内江市12号房产第三次拍卖保留价639360元;内江市19、21、31、33、35号房产第三次拍卖保留价465440元;内江市40号房产第三次拍卖保留价560640元;内江市31、32号房产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72560元。申请执行人赵德伦向本院申请,愿意以邱显荣名下的上述六处房产作价2468640元(均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抵偿债务。截止2015年8月16日张君、邱显荣在本案中应履行的债务本金2000000元、利息426000元,合计2426000元。本案以物抵债后,张君、邱显荣已履行完其债务,申请执行人应补缴差额42640元给张君、邱显荣,因张君、邱显荣在与本院所执行案件即(2015)成铁中执恢字第72号案中尚有债务,申请执行人补缴的差额42640元在扣除2240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后,余额20240元将用于履行执行案(2015)成铁中执恢字第72号案的债务,综上,本案现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邱显荣名下位于内江市的7套房产予以解封。二、将被执行人邱显荣名下位于内江市10号的房产(第三次拍卖保留价630640元);内江市12号的房产(第三次拍卖保留价639360元);内江市19、21、31、33、35号的房产(第三次拍卖保留价465440元);内江市40号的房产(第三次拍卖保留价560640元);内江市31、32号的房产(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72560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赵德伦,赵德伦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被执行人邱显荣名下位于内江市证号XX号的房产因无法评估,赵德伦也不愿意接受抵偿,该房产应退还邱显荣。四、申请执行人赵德伦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十个工作日内补交本案差额共计42640元,差额款在扣除执行费后余额将用于履行本院执行案件即(2015)成铁中执恢字第72号案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建明审判员  李文轩审判员  郑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海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