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中法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姜海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科美包装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涛,黑龙江科美包装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姜海涛,女,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绥化市北林区世财西。被执行人黑龙江科美包装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东伟,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姜海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科美包装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绥中法民二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海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科美包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日成立,至今未生产经营,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无存款,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档案登记,无信息,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诉讼保全被执行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属轮候查封,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暂无法执行,为此,被执行人黑龙江科美包装服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姜海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科美包装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黑龙江科美包装服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姜海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科美包装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晓龙审 判 员  尹 旭代理审判员  李东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毕成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