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终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永海与章丘市相公庄镇相二村民委员会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海,章丘市相公庄镇相二村民委员会,王金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终字第9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海,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施刚,章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丘市相公庄镇相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王绍芝,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马胜蛟,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章丘向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章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星,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德州市运河分局盐店口街派出所民警,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亓翠萍,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永海因与被上诉人章丘市相公庄镇相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相二村委会)、王金星房屋折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市法院(2015)章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农村集体土地上折迁安置形成的纠纷,根据相关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应裁定驳回王永海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永海的起诉。上诉人王永海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王永海自有房屋一套,2013年10月2日,王金星在未取得其授权的情况下与相二村委会签订拆迁合同。2014年4月7日,在王金星胁迫下,王永海被迫为其书具委托书。王永海于2014年12月24日声明此委托作废。王永海提出确认拆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以本案系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形成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王永海的起诉。原审裁定剥夺了王永海诉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确认拆迁合同无效。被上诉人相二村委会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被上诉人王金星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本院认为:本案是因相二村委会改造整合村庄,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建设而引起的争议,而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立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民事诉讼于法无据。村居整合或房屋拆迁,一般系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来推动和实施的,被拆迁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应当由政府统筹作出安排。综上,上诉人王永海以请求确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为诉由提起民事诉讼,既缺乏充分的立法依据,也缺乏充分的民事裁判依据,原审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永海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艳代理审判员 徐林豹代理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