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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高正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高正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二初字第0002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所地滁州市清流路296号。负责人:汤震,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云,分行员工。被告:高正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被告高正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于2015年8月30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减少诉讼请求,相应减少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唐 超二〇一五年八��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