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牛虎虎与王胜利、张彩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虎虎,王胜利,张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707号申请执行人牛虎虎,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胜利,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彩琴,女,196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牛虎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胜利、张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9000,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及申请执行费171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