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于海峰与XX侵权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峰,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科执字第581号申请人于海峰,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XX,男,1956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人于海峰与被执行人XX侵权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2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海峰等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XX给付执行款387288.4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XX送达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30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XX于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200000元,剩余部分分别于2016年10月1日、2017年10月1日前给付。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执行标的款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XX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于海峰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子厚执行员 海 锁执行员 杜 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晓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