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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法执字第0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智学与任霞霞、杨洋、杨艺、杨良田、邱翠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智学,任霞霞,杨洋,杨艺,杨良田,邱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法执字第01935号申请执行人杨智学,男,1960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任霞霞,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洋,女,198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艺,男,198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良田,男,193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邱翠娥,女,193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6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任霞霞、杨洋、杨艺、杨良田、邱翠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任霞霞、杨洋、杨艺、杨良田、邱翠娥在借款人杨治亮遗产范围于2015年4月15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智学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2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申请执行费142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6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