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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禄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天许申请执行普兴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许,普兴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陈天许,禄丰县人,现住禄丰县。被执行人:普兴成,禄丰县人,现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陈天许申请执行普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5)禄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普兴成应付给陈天许2144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5)禄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加会审判员  郭俊文审判员  张润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