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万恺与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万恺,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7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恺,男,汉族,1988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鲁生,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蓝,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二段***号。法定代表人:蔡方勇,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万恺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5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万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华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