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付冬梅、柳树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付冬梅,柳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228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付冬梅。被执行人柳树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商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付冬梅所有的在高密市醴泉街道昌东路xxx号一处国有土地一宗及地上附属物(面积xxx平方米)。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月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续封。查封期间不得予以买卖、转移、抵押、赠予和其他妨害执行和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