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余振祥与被告赵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729号原告余振祥,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赵乐祥,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振祥与被告赵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赵乐祥涉嫌经济犯罪,原告余振祥以被告赵乐祥已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立案为由,申请驳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振祥与被告赵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安机关以涉嫌犯罪对被告赵乐祥立案侦查,原告余振祥申请本院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该案应驳回原告余振祥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振祥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预交案件受理费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退还给原告余振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宗华审 判 员 游俊岭人民陪审员 徐丽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悦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