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中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晓君申请执行姚振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君,姚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君,女,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姚振忠,男,195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祥。申请执行人张晓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绥中法民二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晓君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姚振忠的银行帐户,无存款,查询被执行人姚振忠车辆档案登记,无登记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姚振忠土地登记,无登记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姚振忠房屋登记,无登记信息,为此,被执行人姚振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晓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姚振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晓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晓龙审 判 员  尹 旭代理审判员  李东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毕成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