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佟立华申请执行王鑫.白艳芬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立华,王鑫,白艳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佟立华,女,汉族,工人。被执行人王鑫,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白艳芬,女,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佟立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8527元,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舟审 判 员 杨德龙代理审判员 巩明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