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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与李学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李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351-1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29号天一大厦。被执行人李学义,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八里行政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李学义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州民一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