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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支公司、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413号原告张岩。委托代理人张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支公司。负责人张红云。委托代理人于淑霞。被告XX。委托代理人李学祥,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岩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支公司、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岩于2015年8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张岩承担。审判员  李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