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执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秀强、吴彩珠与被执行人郭秋伟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执字第155-1号申请执行人:范秀强,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吴彩珠,女,1986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郭秋伟,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秀强、吴彩珠与被执行人郭秋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国土、房管、车管、金融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东法执字第1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卷无正文)审 判 长 彭崇峰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代理审判员 叶淑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准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