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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钢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3)钢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毕研雷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