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钢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3)钢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毕研雷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