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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张某甲,居民。被告张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余清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