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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国荣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国荣,申改英,魏秋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802号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中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腾达,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常丹丹,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肖国荣,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申改英,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魏秋丽,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国荣、申改英、魏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国荣、申改英、魏秋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程志才审 判 员  朱喜明人民陪审员  程克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蓓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