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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邾民初字第0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吴亚平与罗群英、叶振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平,罗群英,叶振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邾民初字第00128-3号原告吴亚平,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罗群英,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叶振欣,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原告吴亚平与被告罗群英、叶振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亚平以自行与被告罗群英、叶振欣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亚平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4900.00元,保全费3520.00元,合计8420.00元,由原告吴亚平负担。审 判 长  詹鑫钢审 判 员  高昳春人民陪审员  陈文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