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有田与王兵海、王斌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田,王兵海,王斌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256-1号申请执行人王有田。被执行人王兵海。被执行人王斌涛。本院在执行王有田申请执行王兵海、王斌涛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全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该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需要再继续进行查封、冻结申请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维雄审 判 员 胡秧生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