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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与苏桂海、李美珍、李明春、陈竹根、陈远焱、李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苏桂海,李美珍,李明春,陈竹根,陈远焱,李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8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住所地:安溪县。负责人陈晓鹏,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苏桂海,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美珍,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明春,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竹根,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远焱,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现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兰兰,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苏桂海、李美珍、李明春、陈竹根、陈远焱、李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358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苏桂海、李美珍、李明春、陈竹根、陈远焱、李兰兰偿还借款人民币27944.29元及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中,暂查没有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苏桂海、李美珍、李明春、陈竹根、陈远焱、李兰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书面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