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梅诉被告侯瑞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梅,侯瑞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564号原告王红梅,女,住顺平县。委托代理人康滨,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瑞杰,男,住顺平县。原告王红梅与被告侯瑞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边炳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红梅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自由恋爱,于2013年8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脾气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侯瑞杰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自由恋爱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3年8月29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1日原、被告生育女孩侯锦涵,现随原告生活。原告就其夫妻感情破裂主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系自由恋爱,应该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且生育了子女,虽为家庭琐事有矛盾,但并未因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红梅与被告侯瑞杰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红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边炳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天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