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商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欣业机械厂与泰安杰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欣业机械厂,泰安杰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924号原告:淄博市淄川欣业机械厂。住所地,淄川区经济开发区贾村东北。法定代表人:胡业庭,经理。被告:泰安杰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洪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淄川欣业机械厂与被告泰安杰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淄川欣业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计115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 雪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