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高晓林与苗光荣、刘艳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林,苗光荣,刘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884号申请执行人高晓林,女,197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苗光荣,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艳萍,女,1980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1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苗光荣、刘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苗光荣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6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25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刘艳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苗光荣、刘艳萍负担案件受理费1020元及申请执行费1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苗光荣于2015年5月19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万元,于2015年6月23日偿还申请执行人3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5万元由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9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020元及执行费675元由被执行人苗光荣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可以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