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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催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江阴市璜塘金属压铸厂、孔新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阴市璜塘金属压铸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催字第0030号申请人江阴市璜塘金属压铸厂,住所地江阴市璜塘镇璜东村。负责人孔新星,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立青,该厂员工。申请人江阴市璜塘金属压铸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据票号为31400051247789XX,票据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江阴市宏澄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市璜塘金属压铸厂,出票行为江阴农商行璜塘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阴市璜塘金属压铸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雄审判员 龚丹杰审判员 李坤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