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8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俊萍申请执行蔡承有、刘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852-1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萍,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被执行人刘英,女,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保华镇。被执行人蔡承有,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保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26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英的银行存款19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卓子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