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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互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李某某某,女,土族,1992年1月29日出生,粮农。被告:乔某某,男,土族,1992年8月12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某合法传唤,无正常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国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有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