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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钟义来与季绪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义来,季绪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922号申请执行人:钟义来,建筑工人。被执行人:季绪龙,个体建筑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终字第007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季绪龙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3512.8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季绪龙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