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被告安书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安书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29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住所地,通化市平泉路530号。法定代表人马剑凤,行长。委托代理于涛,该单位信用卡中心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安书斌,男,汉族,现住通化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被告安书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退返原告120.00元,财产保全费190.00元退返原告。审判长 单晓惠审判员 刘长闻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