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3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许文强与范立彬、陈凤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强,范立彬,陈凤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756号原告许文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范立彬,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陈凤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强与被告范立彬、陈凤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世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延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