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蔡伟锋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伟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408号罪犯蔡伟锋,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佛顺法刑初字第18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伟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蔡伟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蔡伟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伟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10000元。累计扣1分,2014年3月因违反日常行为规范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伟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伟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