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崂民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修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修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86号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磊,系山东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修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修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思宏人民陪审员  李 博人民陪审员  宋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