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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恢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郑永利与查克福欠付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利,查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恢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郑永利,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查克福,男,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永利与查克福欠付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宣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子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