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恢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郑永利与查克福欠付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利,查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恢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郑永利,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查克福,男,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永利与查克福欠付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宣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子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