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芳诉安徽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安徽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597号原告:陈芳,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张红艳,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邵应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芳与被告安徽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芳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芳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陈芳承担。审判员 孟庆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