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河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吴国凤与王秋波,赵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凤,赵玉峰,王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河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吴国凤,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赵玉峰,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王秋波,现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凤与被告赵玉峰、王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凤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凤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国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吴国凤负担。审判员 唐保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荆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