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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河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吴国凤与王秋波,赵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凤,赵玉峰,王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河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吴国凤,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赵玉峰,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王秋波,现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凤与被告赵玉峰、王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凤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凤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国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吴国凤负担。审判员  唐保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荆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