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程光辉与被告张振卫、牛素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光辉,张振卫,牛素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260-1号原告:程光辉,男,汉族。被告:张振卫,男,汉族。被告:牛素琴,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光辉与被告张振卫、牛素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振卫驾驶、登记在被告牛素琴名下的晋******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振卫驾驶、登记在被告牛素琴名下的晋******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俊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慧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