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福明诉被执行人纪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福明,纪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贾福明。被执行人纪延龙。申请执行人贾福明诉被执行人纪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江民一初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执字第126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孙增年审判员  宋起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