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2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明月诉被告昌图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月,昌图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467号原告:孙明月,女,1958年2月17日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昌图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月诉被告昌图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昌图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房屋。同时,原告以王玉霞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为确保实现担保权利,在查封被告财产的同时,也应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昌图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下列房屋:1、昌图县某某镇某某花园小区5#楼X单元住宅XXX号(X楼西户)一处,面积75.90平方米;2、昌图县某某镇某某花园小区5#楼X单元住宅XXX号(X楼东户)一处,面积68.75平方米;3、昌图县某某镇某某花园小区5#楼X单元住宅XXX号(X楼东户)一处,面积69.24平方米;4、昌图县某某镇某某花园小区5#楼X单元住宅XXX号(X楼东户)一处,面积75.90平方米;5、昌图县某某镇某某花园小区5#楼X单元住宅XXX号(X楼东户)一处,面积76.82平方米;6、昌图县某某镇某某花园小区5#楼X单元住宅XXX号(X楼东户)一处,面积76.82平方米;7、昌图县某某镇某某花园小区5#楼X单元住宅XXX号(X楼东户)一处,面积76.82平方米;查封期间,上述查封物由被告负责保管,由被告承担意外灭失的责任,不准抵押、抵债及转让,经本院允许方可变卖,价款必须存入本院指定账户;二、查封王玉霞所有的、座落在昌图县某某镇某街X组XXX幢的房屋(房权证昌图县字第XXX**号)一处;查封期间,查封物由原告负责保管,由原告承担意外灭失的责任,不准抵押、抵债及转让,经本院允许方可变卖,价款必须存入本院指定账户;三、查封期限为三年。四、需要续行查封的,原告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续行查封的,由原告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