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7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某诉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787-1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自愿自行庭外和解,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官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