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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玖睿与被执行人张国强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玖睿,张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张玖睿,铜川市人。法定代理人:吴泽华,女,铜川市人。被执行人张国强,男,铜川市人。张玖睿与张国强抚养费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的(2009)耀法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国强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张玖睿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360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7月31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8月2日向张国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支付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抚养费6360元。被执行人张国强已向本院交纳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09)耀法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主文确定的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文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满良 来源: